「監證」及「公證」 |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法律之關係或法律事實,證明其存在者,稱為監證;若由司法機關證明其存在者則稱為公證。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監證,繳納監證費,或向法院公證處申請公證,繳納公證費,並申繳報納契稅後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請收件核辦。司法機關對特定法律行為,證明其存在者稱之。經過公證的契約,如遇糾紛,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經訴訟的冗長法律程序,大幅節省處理的時間及成本。 |
買賣不破租賃 |
於租賃期間,出租方將房屋出售給第三者,其租賃契約對買方(新屋主)仍屬有效,除有特殊約定依法由買受人繼受租賃之權利義務。 |
訂定房屋租賃契約時租方及承租方之權利義務? |
1.房屋租賃契約有期限者,當事人不得於期限內請求增減其租金
2.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故地價稅、房屋稅、工程
3.受益費均由出租人負擔
4.房屋轉租之限制及效力
5.租賃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承租人需取得出租人之同意
6.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出租人負擔
7.承租人對於租賃物負有保管及通知義務。
8.因為承租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租賃物失火,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
租屋的管道有哪些? |
為了儘速租到一間滿意的房子,建議同時從多個管道尋找租屋訊息:
1.房屋仲介公司:提供房屋出租案源。
2.報紙房地產稿:一般為房東自租、仲介公司刊登。
3.紅色租屋廣告:張貼於大街小巷中。
4.屋主自行出租:屋主自行於房屋或社區佈告欄張貼廣告。
5.租屋網站:提供租屋案源可供查詢。
6.租屋服務機構:半義務性質,如崔媽媽。
7.親朋好友介紹:請左鄰右舍、親朋好友幫忙。
8.資訊服務公司:提供房屋出租資訊。 |
訂定不定期限繼續租賃契約,要收回房屋必須在哪些情況下? |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未經出租承諾而將房屋一部份或全部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扣除押金後仍超過二個月房租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做為違法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如何做好出租房屋的理財評估? |
出租房屋可從所得及成本兩方面來評估:
所得:房屋租金、押金。
利息成本:租賃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貸款利息。 |
出租好還是出售划算? |
除了個人或家庭有財務調度壓力,且不太需要用到房子時的考量外,思考出租或出售,可從房屋持有成本與增值潛力來考量:
1.當租金收入無法抵付房貸支出,不能達到房子自己養房子時。
2.預期售屋所得的應用可換取更高報酬率的理財標的時。
3.估算土地增增值稅賦金額甚高,想利用減半優惠期間出售,節省稅賦支出。 |
如何取得租屋行情資訊? |
了解租金行情有助於租金的決定,出高了當個冤大頭,平白增加租屋支出,出價太低,又怕錯失機會而讓他人捷足先登。取得租金行情的管道有下列幾種:
1.可透過詢問當地住戶,詢問目前出租案源租金,推估行情。
2.參考報章雜誌所刊登的租屋資訊 。
3.上租屋相關網站收集不同區域的期望租金收集到附近租金行情後,仍應參酌樓層、屋齡、坪數、景觀視野、生活機能等其他個別條件,才能評估想要租的房子的合理租金。
4.直接致電詢問專業不動產公司。 |
租屋相關成本有哪些? |
租屋相關成本包括:租金、水電瓦斯費、管理費、車位費、其他費用、租金抵扣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