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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媒體:蘋果日報發布日期:2016/10/12
【法律問蘋果】她生前積欠房貸 竟害媽遭銀行追債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1992年幫姊姊房貸做保,1995年姊姊房屋被法拍後仍欠銀行80萬元,姊姊已經於2007年往生,但我從1995年起被銀行多次追討,不得已離職。但上個月銀行以繼承人的名義轉向我老媽媽追債。請教債務不是有15年追討期限嗎?我可以跟銀行主張期限已經過去了嗎?我該怎麼做呢? 律師賴佩霞答: 針對讀者需負擔保證人責任部分,依《民法》第73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都必須由保證人全部負責。 因此,讀者的姊姊雖於2007年過世,但因姊姊生前房貸尚未清償完畢,貸款銀行即可向保證人要求清償剩餘房貸。雖然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前述債權有效期間只有15年,但銀行只要依法進行中斷時效行為,例如向讀者起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民法》第129條規定參照),即可合法保有向讀者請求清償剩餘貸款的權利。 若不確定銀行有沒有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合法向讀者進行請求,建議讀者可向法院聲請閱覽歷年來的強制執行卷宗,確認銀行請求權時效有無超逾法律規定的15年期限。 另外銀行向母親追討部分,假設讀者的姊姊過世時,母親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則依修正前《民法》第1148條規定,讀者的母親需就讀者的姊姊生前未清償的房貸餘額負擔清償責任。但此前提,仍須先確認銀行對讀者姊姊的未償房貸餘額曾合法中斷請求時效。 即使讀者向法院聲請閱卷後,發現貸款銀行已合法中斷貸款餘額請求權的時效進行,但姊姊生前若未和母親同住,導致她過世時,母親無法得知她還積欠房貸,則母親仍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向銀行主張清償責任以實際繼承遺產為限,藉此減輕母親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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