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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媒體:財政部賦稅署發佈 發布日期:2004/02/03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修正條文,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公布,並自同月十六日起生效。該條文第一項有關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已修正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說明,自上述修正條文生效日(一月十六日)起,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之案件,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於生效日之前(不含生效當日)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移轉登記者,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財政部並說明,依上述條文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俾據以審核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則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述稅法的修正緣由,係因原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一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因嗣後如再移轉第三人時,仍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次修正係考量當事人或有於贈與時即行繳稅之需要,爰修正為得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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