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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媒體:聯合報發布日期:2011/09/24
買到燒炭凶宅 獲賠91萬(聯合報)
又有人買凶宅獲得賠償。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在台北市信義區買房子,3年後想轉賣時才得知曾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因此向原屋主請求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凶宅影響房屋交易價格,判決原屋主必須賠償王男91萬多元。 王姓男子是在95年以610萬元的價格,向另一名王姓屋主買下位於台北市吳興街巷內的住宅,隨後並以每個月2萬元租給他人使用。 3年後,王男因想轉賣房子,並與買主約定800多萬元成交,但買主卻以房子感覺怪怪為由解除契約,王男事後一查,才得知屋內在他買前1年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因此打官司要求原屋主返還房價損失91萬元。 雖然原屋主辯稱他也不知情,指王姓男子買下後還租出去賺了80萬元的租金,去年也順利將房子以660萬轉賣,顯見並未造成任何損失。 不過,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凶宅並沒有造成房子物理性損傷,或房屋的通常效用降低,但依照我國社會民情,一般民眾對於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除對居住品質產生疑慮外,在心理層面也會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同時造成房子市場交易價格的減損。 判決指出,交易的房屋有無發生類似燒炭自殺身亡的非自然身故情事,屬於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並影響房價交易甚鉅,已屬交易上的重大瑕疵,判決當初賣屋給王姓男子的原屋主,應將價格減少1成5的價金即91萬多元,給王男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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