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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媒體:聯合報發布日期:2010/01/06
地上權住宅 只買屋不買地(聯合報)
立法院昨天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案,民眾將可選擇買屋不買地,「地上權住宅」成為庶民經濟新選項;住戶或商家也可和土地所有權人簽約,避免住家被高樓擋住視野或排除同類型商家進駐惡性競爭。 法務部指出,房價過高是民怨之首,新法通過後,民眾在都會區買不起房子,可選擇買屋不買地,一般約定可擁有房子五十年的所有權,待年老後搬至地價較低的鄉村養老。 此次修法,將原來的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明確規範為「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等特定目的之權」,讓民眾獲得更多的保障。 例如有人家中可欣賞到一○一大樓的跨年煙火,為避免前方空地蓋起更高樓擋住視野,可與空地的所有權人簽訂「眺望不動產役權」,先限制該地的建築物高度。 又例如,有人在社區經營超商或咖啡店,為避免太多類似商店進駐、稀釋客源,可與店家一定距離範圍的土地所有權人簽訂「不動產役權」,請求對方不要將土地作為經營超商或咖啡店等同類型生意使用。 新法也增訂「區分地上權」,只要設定一定空間的地上權,就可完成公共工程。例如貓纜設定距地高度六十至七十三公尺的空間為區分地上權,地主可獲補償,也可繼續使用貓纜下方的土地。許多建築物之間也可設置空中廊道,行人不用擔心刮風下雨。 物權中有關「占有」制度也有變化,新制實施後,如果有人在參加跨年晚會或在夜店,誤將他人所有與自己相同的手機帶走,第三人即使買到這支手機,遺失這支手機者還是有權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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