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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媒體:聯合報發布日期:2009/11/23
賣屋 簽專任約還是一般約?(聯合報)
大多數忙碌的現代人,因為沒時間又擔心經驗不足吃虧,在賣房子的時候都會選擇找房屋仲介幫忙,在與房屋仲介簽合約時,也會衍生出是要簽專任約還是一般約的選擇,但到底這兩者的差異在哪裡你知道嗎?到底又該選擇哪一種比較好呢?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賣屋簽定的「一般委託約」,意思是指可同時委託多家房仲共同銷售,而不僅限於一家房仲;至於「專任委託約」,則是說在一段時間內,只讓一家房仲專任銷售。「一般委託約」的優點在於多家房仲同時宣傳,關注度相對提高,帶看組數當然也相對增加;而「專任委託約」的優點則是可以優先介紹物件,甚至房仲業會強打「獨家」的廣告宣傳,兩者有明顯的不同之處。 不過徐佳馨表示,這兩個方法自然是有各自優點,當然也就會有缺點存在。「一般委託約」因為不保證強力替你的物件宣傳,所以效果自然是不一樣。屋況也可能會因為看屋的人太多而被破壞,甚至容易出現價格混亂或一屋兩賣的可怕狀況。而「專任委託約」則可能有不肖業者藉機以拖延的方式來壓下價格,而且專任的最大的問題就是不能自售,因此就算有好的價格主動找上門,也只能說拜拜。 所以,在選擇的時候,專任的話一般是比較適合那種沒有時間去管賣屋事宜的賣屋人,找一家你就盯好一家就好了。但一般約就是那種希望能夠有較多曝光管道的屋主。只是如果選擇一般委託約,應該注意避免同時與過多房仲簽約,最好不要超過三家,以免產生更多的麻煩。而簽了專任委託約的屋主,在簽約前可詢問有經驗者,並且要依照不同的案例狀況附加需要的但書,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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