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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媒體:台北市稅捐處發布日期:2003/12/15
法拍房屋納稅義務人之歸屬
年關將近,甲君不想再做無殼蝸牛,將多年辛苦積蓄向法院標購一間房屋,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甲君應從何時開始負擔房屋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向承受人課徵,因此某甲應從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負擔房屋稅。 該處表示,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從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應負擔之房屋稅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計課,因房屋稅為按月計課,新、舊所有權人納稅義務歸屬即以當月十五、十六日來區分,法院在當月十五日以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新所有權人自當月起負擔房屋稅;在當月十六日以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當月之房屋稅仍由舊所有權人負擔,新所有權人自次月起才負擔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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