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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媒體:經濟日報發布日期:2004/09/07
買屋餽贈親人 裝潢費別漏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最近發現,有納稅人購置房產並花錢裝潢,贈與親人後,僅申報房地的贈與稅,裝潢卻漏報,已被通知補報並繳納應納稅額。
南區局嘉義縣分局說,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如果超過100萬元,不論是何種贈與標的,都必須辦贈與稅申報,否則就有漏稅之嫌。
以最近發現的贈與親人房地個案為例,連房屋裝潢費也是由贈與人支付,但贈與人為辦理產權登記,申報繳納贈與稅時,只申報房地,裝潢費用則未申報。
由於贈與總額已超過100萬元,漏報的裝潢費贈與事實,就有漏稅情事。換句話說,為他人支付室內裝潢費,也屬於應課徵贈與稅。
據專家表示,納稅人如果有財產要贈與他人,依照現行贈與稅法規定,仍有合法節稅、避稅空間。例如,將贈與標的分年分次申報贈與,以規避一年贈與總額超過100萬元須繳贈與稅規定。
例如,某人有300萬元要贈與親人,可於第一年12月30日申報贈與100萬元,隔天,即第二年1月1日再贈與100萬元、第三年1月1日贈與最後100萬元,以分年分次贈與方式就可避掉贈與稅。
上述贈與房地並支付裝潢費案例,贈與人如果事先將現金移轉給受贈人,再由受贈人自行支付裝廣費用,即無此問題。不過,此移轉現金行為也要符合贈與稅相關規定,否則也會有漏報贈與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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