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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媒體:台北市稅捐處發布日期:2003/10/20
小屋換大屋也可節稅
近年來房地產景氣低迷,各地區房價普遍低落,有些民眾想趁此時換個大殼,這種小屋換大屋的做法在土地稅法上也可享有租稅優惠。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可以向出售土地管轄稅捐處,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特別舉例說明:林先生於九十一年一月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土地公告現值五百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一百萬元後僅剩肆佰萬元,九十二年六月購買自用住宅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六百萬元,因出售土地餘款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價款,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一百萬元,全數可退還。且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申請退還。 稅捐處又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無次數之限制,惟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有出租、營業及移轉情形。若仍有任何疑問,可逕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免付費電話:0800236969,或上網查詢(http://www.tpcta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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