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屋時  間:2006/2/19 上午 12:46:16
姓  名:林先生性  別:
留言標題:幫忙回答切身法拍屋問題.回答的好. 我願意支付些許顧問費
留言內容:情幫忙回答.如果您有律師執照.我願意支付一些費用來感謝您.可以的話請回到我的信箱.問題如下: 房屋點交事項. 1. 問題釐清 甲、 在第三階段強制執行點交前,原租賃契約之租金收益,是否應歸於債務人(原租賃契約之出租人) 乙、 買受人在取得所有權之後,取的使用權之前,是否有權力排除債務人於查封前與佔住人所簽訂之租賃契約? 丙、 買受人在取得所有權後,取得使用權前,如果逕行與原佔住人簽定房屋租賃契約,並已經收租金或押金是否涉及詐欺與違法事項? 丁、 於強制執行點交前.拍定人如自行進入所拍定之標的之屋舍,土地,並有證人指證.是否已經涉及非法侵入之罪証? 戊、 債務人之直係親屬(父子關係)是否在得到債務人之授權狀況下.得以代為處裡相關法律事務,例如代為進行訴訟事件? 2. 不點交事項 甲、 建物3 ,(38之2號) 租給高鍾行92.07.15 ~ 95.07.15 , 拍定不點交 i. 於強制執行點交前租金應交給誰? 租期屆滿(終止)應向誰取回押金? ii. 若於強制執行點交後.買受人是否應該承受租約? 包含租約押金? 乙、 建物4,(38 之1號) 租約期滿.有口頭承諾續租.並有租金繳納之實證,押金尚未歸還. 點交 i. 於強制執行前租金應交給誰? 押金應向何人取回? ii. 於強制執行後租金應交給誰? 應向誰取回押金? iii. 有不可點交事項,是否可提供作為不點交之參考? 1. 另有訂定三筆買賣契約(法務部調查局列證) 甲、 泰旭土地重劃公司 王xx , 280萬, 973地號 ,持分817/10000 乙、 xx土地重劃公司 李xx , 2000萬,973地號 ,持分 5836/10000 丙、 廖xx , 180萬元.重劃後分配之土地過戶. 丙、 建物5 , (無門牌), 972,973地號 ~出租狀況不名, 不點交. (水泥磚造之旁邊),租約期滿.有口頭承諾續租.並有租金繳納之實證,押金尚未歸還. 不點交 i. 於強制執行前租金應交給誰? 押金應向何人取回? ii. 於強制執行後租金應交給誰? 應向誰取回押金? iii. 有不可點交事項,是否可提供作為不點交之參考? 1. 另有訂定三筆買賣契約(法務部調查局列證) 甲、 泰旭土地重劃公司 王昭繼 , 280萬, 973地號 ,持分817/10000 乙、 xx土地重劃公司 李xx , 2000萬,973地號 ,持分 5836/10000 丙、 廖xx , 180萬元.重劃後分配之土地過戶. 丁、 建物6, (38號) , 出租於陳xx 租期不名.不點交. i. 租給紀陳xx94.07.01 ~ 96.07.01 ,有正式合約及租金繳附證明. ii. 於強制執行點交前租金應交給誰? 租期屆滿(終止)應向誰取回押金? iii. 若於強制執行點交後.買受人是否應該承受租約? 包含租約押金? 3. 優先購買可能性及其他法源衝突事項. 甲、 強制執行階段可否重新要求優先承買? 債務人需要與債權人協調? 或可以與拍定人協調 ? 乙、 如三方(債權 )已經有共識,可否聲請取消拍定,由具有優先購買權人購買,並得付元債權人之債務? 丙、 廢標? 移轉權已經辦理.尚未點交完畢.在強制執行階段,如因標的另有買賣契約及借貸關係,承買人是否可以要求廢標重新拍賣? 丁、 若該建物於強制執行點交前,已經由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法院是否會主動撤銷拍定. 戊、 若該建物於強制執行點交前,已經由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買受人是否可以主動申請撤銷拍定.還是買受人應該自行承受違建拆除之後果. 己、 如公告事項第十四項,若拍定人非符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條件,但已經拍定並取得拍賣標地所有權.是否有違背法令之狀況,何人可以進行檢舉 ? 該向那個機關進行檢舉 ? 庚、 一班民眾進行違章建築之檢舉是否可要求保密身分? 若不能包密身分.可否要求保護? 辛、 進行強制執行點交當時.若拍定人為公司行號.其法定代理人不在現場時,可否要求延後點交,或要求法定代理人? 壬、 進行強制執行點交當時.若拍定人為公司行號.其法定代理人不在現場時,可否要求延後點交,或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場 ? 委託代理人出席時 , 債權人可否要求出示委託文件 , 又如何確認委託文件之有效性 , 又如何確定被委託人所承諾之事項其委託人會完全負責?
回覆留言 林先生您好:   您問題的複雜程度可能需要調閱原始卷宗,而且還需要準備相關物權,債權,還有租賃合約書,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另外您還需要準備因土地發生佔用而準備的蒐證資料,至於強制點交部分只要是依循強制執行法執行時之相關規定應無違法之嫌,歡迎您來電詢問.詢問專線:02-2462-2551 陳律師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