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法規時  間:2009/12/20 下午 01:30:09
姓  名:馮先生性  別:
留言標題:避免兩次契稅與法拍的問題
留言內容:你好,(1)請問一下,如果(法拍屋)買在國外配偶的名字,光是身份證能成事嗎? 不是要委任狀嗎? 有制式的版本嗎? 如果有,可以用電郵傳給我參考嗎? 如果ok,會認真考慮買間法拍的. (2)另外請問,每拍的底價都在減少,直到宣告應買,那麼應買價是原總底價的0.64嗎? 應買有要求保證金嗎? 請賜告.謝謝先!
回覆留言馮先生您好~(1)根據地政法則需該國籍人士被允許擁有取得或設定置產,目前採用【互惠原則】ex:我國人士可在芬蘭擁有置產權,相對互惠芬蘭籍人士也可在我國取得置產權。(2)法拍屋經不動產鑑價公司完成估價報告,法院會發文再詢問債權人、債務人表示竟見後,依其心證定出第一次拍賣底價,如無人標購,通常會八折減價,第二次拍賣,無人標購,再八折減價,第三次拍賣,無人標夠,就原價公告應買三個月,公告應買,應買期三個月中,債權人可隨時提出8折減價特別拍賣,第四次拍賣即特別拍賣,再無人標購,債權人只得承受,撤回案件或另行申請估價拍賣。ps:不管是第幾拍進場標購,都要準備底標價的兩成保證金。 也歡迎直接電話洽詢(02)2571-1234吳經理,很高興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