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屋時  間:2009/9/5 下午 11:18:21
姓  名:vivian性  別:
留言標題:原屋主想承租法拍屋
留言內容:最近標得一法拍屋,已辦理過戶完成,但尚未點交,該屋目前仍有原屋主之媽媽與姊姊居住,因那媽媽行動不便,姊姊表明想承租該屋,我也認為並無不妥,但又害怕會有糾紛,請問若租她我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有哪些?是否有解決的方法?
回覆留言vivian小姐您好~建議您還是讓法院的公權力介入,強制點交房屋才是明智之舉,法拍點交的案子,經常會碰到原主要買回或要求繼續承租;一般拍定人如果自己不是急著要使用或是投資用,只要對方開的條件合意,賣給原屋主或出租,省了中間幾個多月的交屋時間,也免了一筆搬家費支出,何樂不為?其實對有經驗投資人,這是很棘手的事情,賣給原屋主,通常也會知道您標的價錢,您要賺他一筆,很難讓他接受;不賣給他,可能會引起他的點交抗爭度。 其實原屋主本身就是財務有困難,才會淪落法院被拍賣,即使談妥價錢,其付款條件也會拖拖拉拉,搞不好最後付不出尾款;房子又在他手上,您急他是不急的,原來是有點交,只要雙方簽下買賣契約,執行法院就不再負責點交了;買賣行為暫時停頓,此時點交變成不點交,這是賣給原屋主最大夢饜與陷阱,不得不小心。 另外如出租給他,萬一付了幾個月房租,付不出來了;或是租期屆止,要交屋了,他跟您要求一大堆條件,當然您不能讓他牽著鼻子走;可是您已不能回頭再找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點交,您們的紛爭,您要委請律師,向法院(民事庭)進行訴訟,等官司打贏了,才能再向民事執行處聲點交。 原屋主要買回或承租時,建議您要拒絕並找理由推掉。 通常法院分成兩個單位,一為審判單位,負責明是非、辨真理、判輸贏,在民事方面,即為「民事庭」;官司的勝訴或敗訴,由民事庭法官下判決書。另一為執行單位,負責執行判決書中的判決事項,對於有爭議性問題,民事執行處法官秉持「形式上之審查,不做實體上之認定」原則,超出他認定範圍,就要另行訴訟解決。所以,原來有點交房子,如出售或出租給債務人,事後雙方起糾紛,原執行處法官是不能再介入的,點交就變成「不點交」了。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電洽客服部宋副理0800-377-777,很高興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