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法規時  間:2009/3/24 下午 10:20:57
姓  名:李小姐性  別:
留言標題:請問什麼現況點交是?
留言內容:不好意思我又來問....我又上看一間平鎮市的一間房子~但註解說:「據債權人陳報本標的物建物部分似為空屋,惟據警員於97年9月25日查訪後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主 任稱,建物部分有出租予第三人阮氏賢,租期為97年6月1日至98年6月1日,若其陳報屬實,則該租約係於查封後(95年3月22日)訂定,違反查封效力,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空屋就空屋~怎麼又說似為空屋? 然後又說95年3月22日訂?而租期97~98年間? 又依現況點交.....丫這樣不就算是不點交了嗎?
回覆留言李小姐您好~法院進行查封時,會對現住人使用情形做查封筆錄,此筆錄在法律上有絶對的效力;但因是否還有其它未出現的現住人,在投標前,查封後向法院呈報使用情況,而使點交產生變化;或者有爭議性的租約發生。基於法院執行拍賣的單位為民事執行處,對有爭議之紛爭,秉持「形式上之審查,不做實體上認定」。 從早期經常出現的查封筆錄:「依實際使用現況點交」,到中期:「如債權人陳報屬實則點交,如不屬實則不點交」,到近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明確的點交筆錄,履見不鮮。 依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43點,明文規定,執行法院應確實調查占有人及占有関係,並詳載公告筆錄。然而,在實務上仍有不少比例,占有權源標示不明。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即是依債務人實際占有部份點交;且雖有第三人主張租約,但該租約係於查封後,違反查封效力,法院還是要點交給拍定人。 歡迎電洽鄭經理(02)2786-4567,很高興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