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中央社發布日期:2009/04/27
購屋族申報自宅貸款利息扣除 最高30萬元(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6日電)5月報稅季節將至,去年購屋的民眾,如向金融機構申請購屋貸款,貸款利息在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每年扣除最高為新台幣30萬元,但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購屋族可以將當年實際支付的房貸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 舉例來說,小明在去年支出的購屋貸款利息共新台幣5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時,需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但是餘額已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只能以30萬元作為申報。 除購屋貸款可列舉扣除,在外租屋或是住宿學校的租屋族,可享有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前提是,租屋為自住使用,且如果已經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的話,就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舉例來說,若是在外租屋的單身無殼蝸牛族,以每月租金1萬2000元來講,一年下來房租支出也有14萬4000元,若是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房租支出的列舉上限為12萬元,超過標準扣除額的7萬3000元,假設最後所得淨額適用最低6%的級距,如果採列舉扣除,可有(12萬-7萬3000)x6%=2820元的節稅效果。 陳俊宏指出,依照國稅局的解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不受一間房屋只能申報一次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數人合租一間房屋,每個人可以列舉扣除的上限都是12萬元。 此外,陳俊宏提醒,如果是前半年租屋、後半年升格為有殼族,並有購屋借款利息,就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申報,納稅人必須衡量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