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自由時報發布日期:2009/04/21
查封房屋 不會要求提供權狀(自由時報)
〔記者陳信升、黃宣弼、陳品竹、林耀文/綜合報導〕法界人士表示,法院查封民眾的房屋,會先以專函通知所有權人,法院人士前來現場查封房屋時,也會出示證件,再貼上封條,絕無要求所有權人提供權狀或身分證件,以撤銷查封的情形。 關於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流程,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表示,查封是由債權人啟動,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須為債務人)。書記官收到強制執行聲請,經由法官審理後,便會交由執達員繕打查封公文予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 查封標的若為單純土地無建物坐落其上者,則須另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查封之建物若有增建,或是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者,則須再定期做測量查封。約定當天至現場,法院會派書記官會同執達員,於查封標的貼上封條。 台北士林法院法官陳文通指出,查封工作是由書記官會同錄事或執達員執行,如果真的是法院來查封,對被查封的標的物住址、地號已非常清楚,不可能再要求當事人拿出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來「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