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中時電子報發布日期:2009/02/05
陽台變室內空間 當心課房屋稅(中時電子報)
潘羿菁/台北報導 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陽台一旦超過2公尺,將被稅捐單位視為增加房屋價值而遭到課徵房屋稅,提醒民眾若在購買房屋時,要仔細檢查權狀內容是否有載明附設陽台以及陽台長度。 依照相關之地政法規規定,連接於一樓主建物,直上方有遮蓋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為平台或陽台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既是建物附屬設備,無需課徵房屋稅,而根據相關建築法規,陽台定義為突出自外牆中心線不得超過2公尺。因此一旦超過2公尺,稅捐單位會依據房屋稅條例之規範,認定該「陽台」增加房屋使用價值,需要合併計入課徵房屋稅。 官員表示,陽台長度要超過2公尺多半屬於豪宅或中南部舊式公寓等,現在民眾都強調室內空間要足夠,因此往往陽台都不會太大。 不過有另一種狀況是,建商的執照竣工藍圖或權狀上,皆載明有陽台設備,但是建商2次施工將室內空間延伸至陽台,官員表示,即便原始「陽台」長度不超過2公尺,但是該「陽台」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因此就需課徵房屋稅,此種情況在一般房屋當中皆有,由於該建築架構屬於違章,必須仰賴建管單位的檢舉,稅捐單位才能課到稅。 官員表示,通常稅捐單位會重新計算房屋總面積並併入課徵房屋稅,很少會需要補稅,除非建管單位可舉證,該「陽台」使用年限已久,稅捐單位才會要求民眾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