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日期:2003/12/3
房屋貸款移轉時 記得保留轉貸文件及資金流程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自用住宅貸款之利息列為扣除額,應注意必須是以取得房屋之原始貸款未清償部分之利息,方可列報;如納稅義務人嗣後有另行轉貸以償還原始購屋貸款情形,也就是借新債還舊債,則僅能以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才能申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而屬增貸部分支付之利息,則不能列報為扣除額,且需注意要保存房屋買賣契約及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證明。 例如,林先生87年間因購屋向A銀行貸款三百萬元,90年因利率因素改向B銀行貸款五百萬元,林先生90年度雖支付貸款五百萬的利息,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僅能以原貸款未償還額度三百萬元部分之利息申報列舉扣除。 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借款日期與該自用住宅取得日期相隔數年,難以核認該貸款為原始購屋所借,納稅義務人雖主張係因利率等因素,而改向其他銀行轉貸清償,但大多未能提供原始房屋購入契約及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無法證明這筆貸款資金確為購置自用住宅之用,所以申報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往往無法被採認。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理貸款或轉貸時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及資金流程,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