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稅務局發布日期:2008/10/20
97年度地價稅11月1日開徵 (稅務局)
一、 開徵日期:97年地價稅自97年11月1日開徵,至同年11月30日截止;徵收期間30天。   二、 稅額之核算:   (一) 97年地價稅係按96年申報地價應徵地價稅額全額計徵。   (二) 稅額計算方法:   1.一般土地: 課稅總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2.自用住宅用地: 課稅總地價×2/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私立動物園、私立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課稅總地價×10/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公共設施保留地: 課稅總地價×6/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三、 繳納方式:繳納通知書(稅單)以郵寄送達,請各納稅義務人持該通知書於97年12月1日以前向各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信用部等代收稅款公庫繳納,納稅義務人也可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信用卡繳稅、電話語音轉帳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之案件亦可於繳納期間內,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四、 稅單遺失或未接到稅單者,請於開徵期間內,向本處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補   發。   五、 納稅義務基準日: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97年地價稅以97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六、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如有異議,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七、 罰則: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八、 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等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及各種減免稅地,申請受理期限至97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一) 自用住宅用地:指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之土地   (二) 工業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三) 礦業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四)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動物園及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五) 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為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寺廟、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使用之土地。   (六)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用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七) 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為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之土地。前項各款用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   1. 自用住宅用地:應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   2. 工業用地:   (1)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3.其他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九、減免及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本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未於限期內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依法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