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自由時報發布日期:2008/10/13
法律觀點—房屋所有權 依登記來判定 (自由時報)
民法第425條(租賃物所有權的讓與)中明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意思是說,房東如果先與房客簽租賃契約,在房客搬進去住後,將房子賣給他人時,房客仍可繼續居住,且房客的權益不受影響,但此時,房屋的租賃契約已移轉給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房東也更改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本案,陳某搬進去住後,廖婦才賣屋給王婦,並將房屋所有權登記給王婦,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下,陳某仍可繼續居住,且不因房屋所有權人易主而有影響,房租也應付給王婦。 至於,廖婦主張她已解除買賣契約,並已把價金還給王婦,認為其為房屋所有權人。 由於物權(房屋)是以登記來判定所有權人,廖婦在賣屋給王婦後,已將房屋移轉登記到王婦名下,迄今仍未移轉登記在廖婦名下,縱使廖婦主張她已經解除房屋買賣的契約,但房屋所有權並未辦理移轉登記塗銷,改登記在廖婦名下,所以房屋所有權人仍是王婦所有。 (記者林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