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經濟日報發布日期:2004/03/15
房屋出租 房貸利息不能扣抵
台北市讀者吳怡霖問: 請教您兩個問題:1.父母房子出租給房客,可不可以與房貸利息合併報稅?若可以一併報稅,應該如何報稅呢 2.房貸利息只能報一次稅嗎?若不,為何?不是每年都繳稅嗎? 財政部賦稅署答: 房貸利息的申報條件,是以自用住宅為限。也就是說,向銀行貸款買房子,必須是要用來自行居住者,才可以申報購屋貸款的利息支出。 父母親擁有的房子若是向銀行貸款,之後,又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時,就不能算是做自用住宅使用,而是有出租營利的行為,因此貸款利息支出並不在扣抵所得稅的範圍之內。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扣除上限為30萬元。同條亦規定,納稅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依照稅法這條條文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以與房屋租金支出同時扣除的。同時,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必須是在做自用住宅的前提之下,才可以申報借款利息支出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