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布日期:2003/12/3
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收取租金之課稅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所衍生之存款利息,准予免納所得稅;惟如有租金等銷售勞務所得,應依規定徵免所得稅,尚非當然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指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國民住宅社區互助委員會等,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無任何營利收入,其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收入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衍生之?息免納所得稅;惟如另有營利收入,例如:出租地下停車場、出租樓頂供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或外牆出租廣告等取得之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產生之營業收入,應以其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支出,同時與大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等活動及銷售勞務活動有關,其於辦理銷售勞務收入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性處理且不重複列報之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銷售勞務之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該局特別籲請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互助委員會等,如有前述出租或其他營業行為,而未於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取得之營業收入,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者,應儘速辦理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