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發布日期:2017/10/23
意外墜樓成凶宅? 凶宅定義報你知!
日前有新聞指出,新北市工人在蘆洲店家安裝冷氣時,從2米高處墜落在不到60公分寬的防火巷內,當場失去生命跡象,警消獲報後趕抵,拜託隔壁屋主借道協助送醫,屋主卻以不願房子變凶宅拒絕,甚至將鐵門拉下,因此延誤就醫,羅男送醫後不治身亡。很多人看了這條新聞之後,也一定會納悶,只是借道也可能變成凶宅嗎? 凶宅認定有條文 雖然很多人認為只要裡面死過人的房子,就應該算是凶宅,但其實台灣法規並沒有把凶宅的定義做明確的規範,僅有內政部2008年7月發布函釋定義凶宅。 其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隨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 簡單來說,就是要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其專有部分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身故,如果是跌倒致死等意外,就不能算是凶宅。 定義模糊 解釋無限上綱 但這樣的定義還是很模糊,因此衍生出非常多的解釋,除了產權持有期間有認知差距外,專有部分也讓很多人看得不明不白。以跳樓為例,如果是7樓跳到1樓,7樓自然是凶宅,而1樓為中庭花園,那1樓就非凶宅,但若1樓是專有部分的後院,則1樓也會被視為凶宅。 除了專有部分外,非自然身故的必要條件,也有不少出乎意料的判決,例如在房子裡面吸毒,心臟麻痺致死並不能算為凶宅,這點讓聽到的人都跌破眼鏡,只能禱告這種衰事不要到自己頭上。 也因為定義模糊,讓解釋無限上綱,且更慘的是,凶宅沒有「保存期限」,只要變成凶宅,除非房子拆掉,不然就會一直貼著凶宅標籤,永遠影響價格,這點更是民眾懼怕凶宅的主要原因之一。 凶宅打聽不易 購屋仍須謹慎 相較於海砂與輻射等瑕疵,凶宅的打聽是最不容易的,即使有凶宅網的出現,但仍舊無法百分百準確,民眾除了透過網路資訊之外,目前大型房仲都有凶宅網路資料庫,可以從中加以比對,倘若真的很擔心,那只能透過和賣方在契約上另行訂立個別磋商條款,作為解除契約的依據,不然以目前的判決來看,賠款多不是問題,想解約並沒有想像中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