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自由時報發布日期:2008/02/22
房產交易所得標準調高
由於國內房價上揚,財政部昨天宣布調高去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台北市由房屋評定現值的25%調高至29%、高雄市由18%調高至19%、台北縣內「市」級部分則由10%調高至16%,其餘縣市及鄉鎮未調整。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交費用等證明文件,財產交易所得核實認定;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其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所規定的標準計算。 根據規定,民眾去年度若出售房屋,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應併入申報,財政部昨天因此發布「2007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調高台北縣市及高雄市的標準,民眾出售房屋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就要按上述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張先生去年出售位於台北市一戶市值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600萬元的房屋,出售價格為1,100萬元,張先生若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若未申報或未提示證明文件,國稅局就會以上述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為174萬元(600萬元×29%)。 因此,財政部賦稅署提醒民眾,出售房屋若出現損失,或售屋所得低於財政部規定的「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綜所稅時最好提示出售房屋的交易證明文件,以實際的交易所得申報,可節省不少稅負。 財產租賃標準不變 另外,財政部昨天也核定「2007年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仍維持2006年的標準,固定資產出租可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僅出租土地只能減除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