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蘋果日報發布日期:2016/09/01
500萬屋貸200萬 法拍償債竟還欠200萬(蘋果日報)
不具名網友問: 我先生1998年去世前,有一間公寓向銀行貸款後來無力繳錢,當時以為屋子買價500多萬,貸款约200多萬,銀行拍賣該綽綽有餘,我也不懂要拋棄繼承。3年前我80幾萬存款被處分掉,才知道當年拍賣不足10幾萬,複利變成欠債200多萬,當時已請銀行減少債務,現在又增加許多,請問我該怎麼解決? 律師呂昀叡答: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讀者為合法繼承人,且依來信判斷讀者應在先生生前,就已了解先生的財務狀況,不得依《民法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主張依修正後的《民法》限定繼承責任,因此讀者須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讀者先生的全部債務。 讀者若不能清償債務,並且在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話(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可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法院外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等程序,來幫助讀者清理所積欠的銀行債務。 因是向銀行機構貸款,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至第154條之規定,須先進行「法院外前置協商」,即與銀行機構協商償債方案,若協商不成,可再向法院依同法第42條以下之規定聲請「更生」或依同法第80條以下之規定聲請「清算」。 所謂「更生」,是債務人提出一個至少3個月須還1次錢的分期清償的方案,經法院核准後,債務人依照更生方案還完款後,就能「免責」;「清算」則是變賣債務人所有財產,極盡所能償還所欠債務,再由法院裁定是否免責。(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