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財政部賦稅署發佈 發布日期:2004/02/04
九十二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前訂定九十二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顯示,九十二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租金價格與九十一年度相較幾無變動,因此,九十二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係維持九十一年度之標準。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第五款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送該部備查,俾作為調整依據。 九十二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如下: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台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 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五十二%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三十%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十八%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七%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四%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