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財政部賦稅署發佈 發布日期:2004/02/02
先假藉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仍須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先假藉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仍須繳納贈與稅。 最近該局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是否須繳納贈與稅?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或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應於實質贈與之情形發生時,逕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未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民眾勿取巧逃漏,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逾期未辦理贈與稅申報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