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自由時報發布日期:2007/12/23
都市更新 申辦流程簡化
鑑於以往都市更新案程序繁瑣,地方政府又處理緩慢,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簡化民眾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並由中央統一訂定都市更新審議的標準作業程序。未來都市更新事業者若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五分之四以上同意,不需同時取得三分之二所有權人同意,即可申請實施都市更新。 營建署長林欽榮表示,修正案特別簡化都更案的作業流程,將有助申辦流程縮短至一年半以內。修正條文不僅限期地方政府,應於受理都更案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的六個月內完成;若地方政府怠於或遲未處理時,實施者可直接請求中央主管機關介入。 本法明定,若更新事業經更新後指定額外提供並捐贈政府的公益設施,其樓地板面積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給予建築容積獎勵。同時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放寬因重大災害劃定的更新地區,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的建築高度限制。 另,本法增訂,更新案申請建造執照,相關法規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但應自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