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中央通訊社發布日期:2007/12/12
立院初審 農民有0.1公頃農地可建農舍
現行法令規定,農民農地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始得興建農舍,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興建農舍限制,規範凡農民擁有農地零點一公頃即可興建農舍。 親民黨籍立委蔡勝佳(不分區)等提案,過去政府施行農地重劃政策,均以一分地(即零點一公頃)為單位分配給農民,但現行法令規定,擁零點二五公頃以上農地者,始得興建農舍,不符現況,有必要檢討修正。 全案經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上午討論後初審通過,修正條文規範,申請建造自用農舍,坐落的農地面積,不得少於零點一公頃。 至於農舍的規格,農舍建造的總樓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農舍起造人條件,應為農舍土地的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若為農地繼承者申請興建農舍,不受農業用地面積、土地取得時間,以及戶籍登記時間限制。主管機關對於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協助,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初審另決議,相關主管機關應將配套方案,包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於半年內完成修正。 此外,有關農業動力用電計費方式,應依耕種或養殖面積的用電最高需求量按瓩數與供電公司訂定契約容量,不採累進計費,停用期間免向農民收基本費,供電公司減收費用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若因農忙期間或天候變化、病蟲害等天然災害期間,農民得檢附地方政府,包括鄉鎮公所核發的緊急用電證明表申請用電,不受與供電公司簽訂契約的申請量限制。 另考量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漁業的衝擊不亞於農業,初審條文另規範,魚塭養殖的休養補助,也應比照農地休耕補助的規定辦理。 有鑑於近年來大量土石流案例不斷,有必要加強水土保持,初審條文增列,山坡地因造林而休耕,相關補助應優先給予,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