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聯合報發布日期:2012/01/07
為「換屋」買新屋 才能免奢侈稅(聯合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天表示,民眾名下有2棟房子,新買的1棟持有不滿2年就要賣掉,必須是為了「換屋」購買新屋,才能免課奢侈稅。 周賢洋表示,一位民眾日前向國稅局陳情,表示自己原本有一間房子,11個月前又幫父母親買一間新屋,最近因為不忍身體欠佳的雙親獨居以及資金需求等原因,想賣掉這間新買的房子;由於房子持有不到1年,不知是否會因此被課15%的奢侈稅? 這位民眾指出,賣掉這間新房子是「非自願」,主張適用奢侈稅的豁免條款。 但周賢洋強調,奢侈稅條例規定,「豁免條款」的前提,必須是當初是為了「換屋」自住,導致名下同時有2間房子,出售舊屋時才不課奢侈稅;這位民眾當初買新屋並非自住,而是要給父母住,儘管主張是非自願賣屋,但不符合免稅規定。 此外,國稅局官員也提醒,民眾如果為了工作需要買新房子,後來被迫賣掉新屋,依規定可以不課奢侈稅;但新屋必須是在工作地點,否則不能免稅。 舉個例來說,王先生原本住在台北市,後來被公司派到新竹工作,他也在新竹買了新房子,結果才住不到兩年,就被公司資遣;他如果賣掉新竹的房子,不需要報繳奢侈稅。 不過,如果王先生新買的房子位於新北市淡水區,當他被資遣後賣掉淡水的房子,因為不是工作地點,所以要課奢侈稅。 官員說,民眾如果逃漏奢侈稅被國稅局查獲,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被處以3倍以下罰鍰,可說是不得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