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財政部發布日期:2003/12/9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發布了
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訂定發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共計十四條,主要係針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補充規定。 施行細則規定,受託機構應選任符合一定條件之不動產管理機構,並於委任契約書記載該不動產管理機構之職權、義務、責任及應遵行事項。這是因為在不動產證券化交易中,實際上負責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是不動產管理機構,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應有一定規範。不動產管理機構由受託機構委任,依信託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受託機構負有選任監督責任;受託機構為善盡其責,自應選任具有一定資格條件之不動產管理機構,並於委任契約書明定其職權、義務、責任及應遵行事項,始能有效執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計畫。 施行細則並針對委託人應提供之書件為特別規定。由於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狀況較為熟悉,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提供信託財產書件及資料,應包含表彰信託財產之標示、權利性質、法定用途、使用許可或管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債務明細、信託財產上之負擔等證明文件。 至於受託機構申報計畫之相關規定,施行細則也補充條例未規定之事項,包括:(一)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計畫變更,及通知受益人或公告之程序;(二)計畫執行完成之申報;(三)作成年度營業終了書表及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之義務。 施行細則發布後,信託公會應據以訂定三項自律規範。包括:(一)結算書及報告書之格式;(二)不動產管理機構之一定條件及委任契約書之應記載事項;(三)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及計畫執行完成書表。 財政部表示,施行細則發布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子法已全部訂定發布,財政部將督促信託公會儘速訂定相關規定,以利不動產證券化之推動。 ※附件: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