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經濟日報發布日期:2003/12/22
換地墊高現值 不准退土增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交換土地行為,如涉及故意墊高土地前次移轉現值,企圖為下一次出售土地減輕土地增值稅負做準備,將不得享有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優。  日前稅捐機關針對高雄市小港區一名納稅人,以其所有一筆高雄市土地,與其兄長交換三民區的另一塊土地,要求財政部解釋是否可以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將交換行為視同買賣,適用土地稅法中,有關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自用住宅二年之內有重購情形者,可以退還土地增值稅。至於非買賣的交換土地行為,財政部在88年9月29日台發布財稅第881945916號函,已准許交換土地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亦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認為,重購退稅的目的在減輕納稅人購屋負擔,准許交換土地也可以申請退稅,但必須嚴防交換土地雙方有無蓄意規避稅負的意圖,因此有必要重新做更嚴謹、明確的規定。  民間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自用住宅土地進行交換,能否申請退稅,必須要由稅捐機關先進行查證,若經查有積極且直接的證據,顯示其交換土地的行為確屬虛偽,目的在圖墊高土地前次移轉現值,以便減少再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規避下次出售土地的土增稅,即不可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