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營建署發布日期:2003/12/10
今後任意違規加裝鐵鋁門窗將開罰!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公寓大廈加裝安全防盜或美觀設備都須依法辦理,或受管委會的決議規範;住戶若改建裝修也不得破壞主建物之構造,否則將遭連續、每次最高二十萬元的罰緩。此外,到處可見的大哥大基地台,也需經該樓層全體住戶及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才得裝置。 新版條文充分加入「住戶決議」精神。在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不屬專有部分的防空避難設備上,凡安全防盜或美觀上的改建、裝設鐵鋁門窗,甚至放置廣告物,都必須依法規辦理。 除法令規範外,公寓大廈或社區如果自行「從嚴規定」,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有案後,就受該規約限制;違規住戶如不聽從制止,管委會可強制恢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而為防止建築結構遭任意破壞,修正案中也增列「東星大樓條款」。九二一地震時,台北市東星大樓因一樓的第一銀行變更樑柱,引發倒塌爭議,修法後明定,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工作,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否則將罰以四萬到二十萬元的罰緩,限期內如未改善,主管機關還可連續處罰。 公寓大廈共用的公共設施包括擋土牆、消防設備等部份,不管是因風災或水患造成的損害,地方政府都應視情況給予維持、修繕上的費用補助。而在公共基金部份,過去由於建商屢屢發生負債倒閉,連帶產生積欠費用的糾紛;新法則規定,建商在申請大樓使用執照時,就應提出繳交縣市政府公庫的代收證明,等管委會成立並完成報備後,直接由公庫代為撥付。 如果遇上不繳管理費的「惡客」,也有法可治!住戶積欠費用超過三個月未改善者,管委會可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此外,管委會可以聲請拍賣該違規住戶的所有權,管委會將擁有拍賣所得的第一求償順位,以保障其他住戶權益。 其修正重點說明如后: 壹、解決管理組織難成立並向主管單位報備部分之修正: 一、公共基金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公庫代收,於公共設施之點交、管理組織並向地方政府完成報備後代為撥付。 二、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可分別成立管理組織。 三、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前為管理負責人。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即可成立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出席人數及其權額未達規定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作成假決議,於一定時間內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人數及其權額達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六、明定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地方政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臨時召集人。 貳、現行條文規定不明確或窒礙難行部分之修正: 一、將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採正面表述規範規定。 二、防空避難設備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為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三、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任期、資格、選任及召集人有關規定。 四、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表決之計算。 五、將公寓大廈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應經設置之頂層或該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未經上開事項辦理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生效力。 六、未成立管理組織之舊有公寓大廈,輔導其依本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報備。 七、明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閱覽或影印規約等文件,明確繼受後遵守事項。 參、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明確規定授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之領照、業務執行及罰則等規定。 肆、其他: 一、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維持、維護、修繕費用,授權規定地方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二、明定住戶違反規定,其拍賣所得積欠費用之受償順序。 三、明確規範無權占有人。 四、規範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內容及強化其職權。 五、罰則增訂命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逾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之規定。 六、減輕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之罰鍰規定。 七、明定承受人簽署公寓大廈規約草約效力。 八、公共設施之點交,起造人應移交事項、義務、期限及處罰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