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全國代書房地產資訊發布日期:2004/1/1
私設路障亂堆雜物 最重罰20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規定,在住宅大樓設置大哥大基地台,需經相關樓層住戶同意;社區道路大得私設路障、柵欄妨礙出入;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住戶大會列入規約或決議並報備者,得禁止大樓外牆架設鐵鋁窗、廣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八十四年訂定後,昨天完成大富修正,通過二十二條修正條文,對公寓大廈管理有不少決定性的變革。 為免北市東星大樓破壞樑柱裝修致地震倒塌的慘劇重演,該條例第十六條修正後規定住戶維護、裝修房屋時,未經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主結構。違者可處四至二十萬元罰鍰,未改善者還得連續處罰;若供營業使用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至五百萬元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型,得併科五十萬至二百五十萬元罰金,均較現有法規嚴苛。 第十六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或設柵欄、門扇、營業。目前許多社區路私設路障、柵欄或封閉防火間隔的情形,都在禁止之列,否則將與前述擅自裝修房屋者受到相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