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聯合報發布日期:2009/12/22
都更案/簡化都更程序 鼓勵民眾參與(聯合報)
為鼓勵民眾參與都更意願,同時加速都市更新腳步,行政院院會上午核定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簡化相關行政程序,在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下,都更計畫擬訂或變更時,辦理公開展覽與舉行公聽會期間,可由先前的30天縮短為15天。 原都更條例,有關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應支付費用,並未明文規定,一般先由實施者代墊繳納後,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應分配額度,常因此迭生爭議,影響都更進度。修正草案中,將上述費用,納入共同負擔項目,減少都更過程中可能引發的不必要爭議。 修正草案中對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變更實施者時,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告者;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得免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將可大幅縮減都更時程。 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是在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的基礎上,簡化都更相關行政作業程序,加速都更時程,增加都更誘因。 新修正都更條例,在簡化都市更新作業程序方面,在變更計畫部份,包括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實施者與分配人變更分配單位等變更項目,只要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得免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 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變更實施者時,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告者;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也得免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將可大幅縮減都更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