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發布日期:2003/11/21
出租房屋提前終止租約 需提證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受經濟不景氣影響,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常發生營利事業在承租期間,因經營不善而提前終止租賃情事,由於未能提示終止租賃之相關證明文件,致納稅義務人與稽徵機關對核定之租賃所得常發生爭議。 北區國稅局指出,各年度租賃所得之核定,係依據法院公證資料、承租營利事業申報之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營業稅籍及房屋稅籍等資料交互運用,並按房屋營業使用面積、出租期間及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而來。但常有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後,以承租之營利事業已中途倒閉或擅自他遷不明,以實際租賃期間與核定不符之情事為由,申請註銷或更正核定租賃所得,甚至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合法節稅是您的權利,如果出租房屋使用情形有異動時,務必取得足以證明租賃關係異動之資料,或即時將租賃中止之事實向戶籍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說明,俾派員實地瞭解,作為爾後核定租賃所得之參考,以免徒增徵納雙方後續作業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