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立法院發布日期:2005/01/05
國宅買賣 鬆綁
立法院4日通過「國民住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放寬已購有一戶政府直接興建國宅者,也有承購轉售國宅的權利,此外,貸款自建國宅轉讓的居住年限、承接資格及禁止事項與政府直接興建國宅一致,並可依法經營民宿。
此外,這次另一個修法重點則是,明定國宅社區管理維護與一般住宅社區相同,包括國宅改建、增建及室內裝修回歸適用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各縣市政府應在條例施行前,將既有國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該社區做為公共基金。
國民黨立委朱鳳芝表示,這次國宅法修法主要是放寬限制,過去規定凡是承購國宅者,不得再另行承購國宅,但新法修定後,若承購的是轉售的國宅者,則不在此限;此外,過去貸款自建國宅者,不得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修訂過後的條文則開放可以經營民宿,不再受到此限制,但政府興建之國宅則未開放。
另外,新修訂的條文內容還包括,將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轉讓的居住年限、承接資格及禁止事項與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一致,未來自建國宅者居住滿一年,得於清償國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點、贈與或交換。
在國宅管理的權責單位也有相當大的調整,過去國宅是由政府負責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但修法後則調整為國宅社區的管理維護與一般住宅相同,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並使國宅的改建、增建及室內裝修回歸適用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條文也明定各縣市政府應在條例修正施行前將既有國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該社區做為公共基金。未來國宅基金將由各縣市政府國宅處(科)主管,改撥給社區管理委員會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