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經濟日報發布日期:2004/11/09
拍賣房屋抵債 仍須繳所得稅
因為欠債需要拍賣房屋抵償債務者,財政部規定,因為法院拍賣房屋所得是用來償債,形同債務人所得已經實現,因此仍要在房屋拍賣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繳交所得稅。
以房屋抵押作擔保向他人借款後,因為無力償還債務,導致房屋被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查封,並以拍賣所得求償時,財政部表示,債務人雖然並未取得拍賣價款,但是法院拍賣房屋產生的價款,仍歸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債務人仍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同時規定,債務人申報法院拍賣房屋價款的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原則包括:
一、以法院拍賣房屋的價款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或移轉房屋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即屬財產交易所得。
二、債務人在房屋遭拍賣償債後,如果無法提出房屋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價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報稅。
三、遭拍賣的房屋如屬未建築完成的建築物時,債務人如果不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果法院拍賣房屋的價款,低於當年買進房屋的成本時,一定要記得提出原始購屋成本證明,證明並無財產交易所得發生,才可以免除賣屋償債卻還要被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的責任,省去一筆稅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