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新生報發布日期:2009/09/14
法拍房地若為自宅速提申請(新生報)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納稅人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法院即通知稽徵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稅額,稽徵機關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稅額後函請法院依法優先扣繳稅款,並主動通知納稅人若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若納稅人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經審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稽徵機關即重新核定稅額並函請法院按重新核定稅額扣繳土地增值稅。 邇來該處發現,法拍案件之納稅人於收到自用住宅用地輔導通知後未依時限提出申請而遭駁回,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人雖提出異議,甚至提起行政救濟,仍遭維持原核定。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略以「···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此申請期限乃法律規定之不變期間,非行政機關得任意變更。 故有關法拍案件,稽徵機關均會主動將輔導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通知函以雙掛號合法送達戶籍地,納稅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勿超過申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