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媒體:中央社發布日期:2009/09/14
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中央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屬於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仍與一般自行出售者相同,若未申報,國稅局仍將依法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原始取得實際成本證明文件,經查屬實者,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實際成本及費用,以其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故經法院拍賣之房屋,應依房屋拍定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若房屋與土地之各別價格未分割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金額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未能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各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較有利的方式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遭法院查封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係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此與自行出售房屋係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