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法規時  間:2008/11/6 上午 11:59:40
姓  名:蔣先生性  別:
留言標題:請問...
留言內容:緣與A銀行之債務,與B銀行尚有貸款之房屋即將遭拍賣. Q1:可由家人拍回嗎?其限制為何? Q2:A,B銀行對債權金關係? Q3:為恐影響其他資產,以高於貸款金額來拍回或低於貸款金額,再補B銀行差額,何者划算?
回覆留言 蔣先生您好~(1)只要不是債務人及債務人的連帶保證人都可以參加投標(2)法拍屋拍定後的金額優先順序分配: 一 .執行費用千分之八,指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從查封、測量、鑑價、拍賣登報等等,統稱為執行費用。 二.扣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 三.抵押債權人(通常為銀行)分配,有多順位債權人時,依順位優先受償。 四.普通債權人(通常為民間債權人),有多位債權人時,依債權比例分配。 五.如有剩剰餘,分配給原屋主所有權人。 故B銀行為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A銀行為普通債權人。(3)如為恐影響其他資產,最好的方法就是清償所有的債務,否則當債權人均不足分配,法院會核發債權人不足額之「債權憑證」,隨時可再向債務人其它財產申請執行。 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法務部何經理2785-9933。 很高興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