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法規 | 時 間: | 2008/11/6 上午 11:59:40 |
姓 名: | 蔣先生 | 性 別: | 男 |
留言標題: | 請問... | ||
留言內容: | 緣與A銀行之債務,與B銀行尚有貸款之房屋即將遭拍賣. Q1:可由家人拍回嗎?其限制為何? Q2:A,B銀行對債權金關係? Q3:為恐影響其他資產,以高於貸款金額來拍回或低於貸款金額,再補B銀行差額,何者划算? | ||
回覆留言: | 蔣先生您好~(1)只要不是債務人及債務人的連帶保證人都可以參加投標(2)法拍屋拍定後的金額優先順序分配:
一 .執行費用千分之八,指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從查封、測量、鑑價、拍賣登報等等,統稱為執行費用。
二.扣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
三.抵押債權人(通常為銀行)分配,有多順位債權人時,依順位優先受償。
四.普通債權人(通常為民間債權人),有多位債權人時,依債權比例分配。
五.如有剩剰餘,分配給原屋主所有權人。
故B銀行為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A銀行為普通債權人。(3)如為恐影響其他資產,最好的方法就是清償所有的債務,否則當債權人均不足分配,法院會核發債權人不足額之「債權憑證」,隨時可再向債務人其它財產申請執行。
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法務部何經理2785-9933。
很高興為您服務!!
|